铜陵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有序开展,鼓励更多高素质大学生特别是毕业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与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被学校录取还未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和当年应征已毕业离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联合培养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 征集对象
第三条男性大学生义务兵征集对象:在校生、新生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毕业生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4周岁。
第四条女性大学生义务兵征集对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前一年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上半年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女性大学生征集工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直招军士招收对象:应届、往届毕业生,优先招收应届毕业生,男性,未婚,年龄24周岁以内(计算时间节点按当年报名通知),所学专业符合当年直招军士专业范围。
第三章 征集流程
第六条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所有男性大学生,按照兵役机关安排和学校统一部署,由学生本人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任务分配。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综合各学院(含联合培养单位,下同)男性应届毕业生基数、专业和就业率等因素,确定各学院男性应届毕业生征集任务数和报名任务数。男性应届毕业生征集任务人数一般按不低于应届男性毕业生人数的2%下达,报名任务人数为当年征集任务人数的3倍。每年征集任务人数比例和报名任务人数比例按上级下达任务数进行调整。
女性大学生征集和直招军士不下达征集任务人数和报名任务人数。
第八条组织报名。按照上级安排和学校统一部署,每年两次组织征兵工作。有入伍意愿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登记报名,学校鼓励应届毕业生选择在铜官区/铜陵学院(即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
第九条确定预征对象。学校征兵工作站和各学院配合应征地兵役机关,对学生进行体格初检和政治初审,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应征报名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及文化程度进行鉴定。
第十条体格检查。体检工作由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安排。在铜官区/铜陵学院应征报名的,学校征兵工作站负责配合铜官区征兵办公室,做好服务保障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政治考核。在铜官区/铜陵学院应征报名学生的政治考核工作,学校征兵工作站配合铜陵市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报名学生的政治考核工作,学校征兵工作站学生配合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所有应征报名学生政治考核的走访调查工作,由学校征兵工作站负责组织,各学院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审批定兵。学校征兵工作站配合地方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定兵工作,并综合参考其学历、专业和个人意愿确定服役部队,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定兵名单。
第四章 毕业生征集
第十三条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学校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当年上半年报名应征的毕业班学生,下同)入伍。按照“大学毕业生合格一个、征集一个”原则,优先批准体检、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入伍。
第十四条学校对入伍应届毕业生,在学籍管理、优抚优待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非毕业班学生入伍不列入各二级学院征兵工作任务考核指标。
第五章 宣传动员
第十五条学校把兵役法规学习和征兵政策宣传列入军训、军事理论课、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思想政治教育等环节,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适时组建“国防教育示范班”,将退役复学大学生和有参军意愿的大学生组织起来,适时开展宣传教育和军事文体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军旅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学生组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橱窗专栏、校园广播等功能,采取开设专题讲座、优秀大学生士兵报告会、举办文艺汇演、参加“军营开放日”等多种形式,激发大学生参军入伍热情。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新兵欢送仪式和退役复学大学生座谈会。
第十九条学校与地方兵役机关合作,深入开展组织报名和征集动员工作,做到全覆盖。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由本人撰写服役总结,经部队审核同意后,所在学院认定实习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必修课考试补考门数超过规定门数的2门以内,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经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若存在不及格课程,可在入伍前向学校申请安排相关课程补考。
第二十二条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学校在课程重修、公共选修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具体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下半年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也可以享受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中的学业政策。
第二十三条当年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的,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应征地县级兵役机关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人民武装部审核登记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未达到毕业年限和条件的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入伍时由所在学院协助学生本人、学生委托人或应征地兵役机关携带《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经学校人民武装部审核登记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生退役后入学、复学,一般编入原专业学习。如因专业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原专业停办,则编入相近专业。经本人申请,也可转入相应学院,但必须完成相应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新生和在校生退役入学、复学后,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军事理论课等军事安全类课程。
第七章 毕业派遣
第二十七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如当年未能入伍,可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在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八条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60天内将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迁至学校所在地,退役后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恢复户籍,并享受户籍所在地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其中,在校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及我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八章 优抚政策
第三十条学校鼓励应届毕业生(含上半年入伍且当年能如期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在铜应征入伍。对应征地为“铜官区/铜陵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学校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第三十一条应届毕业生入伍前做过激光近视矫正手术,应征入伍时(定兵后),学校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发放手术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毕业生因入伍体检需要复检治疗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困难补助。
第三十二条学校面向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设“参军报国奖”。其中,上半年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参照三等奖学金标准,入伍离校时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立功受奖,学校给予奖励:获战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30000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3000元;获得优秀士兵的,奖励1000元。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收到喜报后,学校联系地方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时通知其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立功受奖军人家庭。
第三十四条学校为应征入伍大学生建立“一人一档”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入伍大学生的跟踪服务和优抚优待工作。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入伍大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退役金、家属优待金、入伍奖励金、补助金等优待,学校指导、协助入伍大学生对照相关政策申请办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生处负责审核上报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并根据省教育厅审核结果发放补偿代偿经费。
第三十七条退役入学或复学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按国家助学金最高档予以资助。
第三十八条学校在评选“优秀毕业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当年入伍的或有服兵役经历应届毕业生。退役学生在申请入学、复学后的第一年里,未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且各方面表现良好,在当年学年评奖评优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
第三十九条应届毕业生报名应征入伍被定兵后,如是入党积极分子且经支部考察合格,按照程序可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退役大学生入学、复学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退役入学、复学后,经培养考察合格,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退役后,还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经本人申请,支部考察合格,按照程序可直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抚政策。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优抚资格认定,由学校会同有关兵役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升学优惠政策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小微企业招考招聘等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具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抚政策: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服兵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应届毕业生应征报名和征集入伍任务责任制,每年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与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巡察、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日常督办和组织约谈内容,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二级学院征兵工作开展、兵役登记情况,以及完成应征报名人数、批准入伍人数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毕业班征兵工作及完成情况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在就业工作考核中,增设“征兵工作单项奖”,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完成目标任务,且应征入伍毕业生人数最多的学院,按照单项奖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从毕业生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学校各项征兵政策,确保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对失职失责导致责任退兵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四十七条应征大学生应如实填写、报告个人及家庭相关信息,因隐瞒或虚构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学校征兵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应征大学生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九条学校征兵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要廉洁征兵,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应征大学生及其家属钱物或接受宴请。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征兵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学工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安全管理处、总务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征兵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兵役服务站),站长由分管征兵工作校领导兼任,党委学工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任副站长。
第五十一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征兵工作组,学院党委(总支)、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学院团委负责人、教学秘书、全体专兼职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学院征兵具体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校逐步完善征兵工作站与兵役服务站建设,为应征大学生提供兵役服务和学业服务(简称“两站两服务”)。
第五十三条设立国防教育和征兵工作专项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场所、办公设备等。学校征兵工作站(兵役服务站)编配科级及以下专职工作人员2名。各学院配备征兵工作专兼职人员。
第五十四条寒暑假征兵工作期间,按不高于100元/人·天、全年不超过30天的标准,给征兵工作人员(含参与征兵工作的辅导员)发放假期工作补助,所需经费从兵役机关补助的征兵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五条地方征兵办公室按照应征入伍人数拨付的征兵工作奖励等经费。学校按1000元/人标准用于奖励,其中,80%用于奖励二级学院征兵工作人员,20%用于奖励人民武装部征兵工作人员。其余经费用于征兵工作站或学院征兵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文件未尽事宜或遇政策性变化,以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与我校开展联合办学的合作院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与此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人民武装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