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院办〔2019〕41号)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根据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比例,分配给二级学院具体名额,由二级学院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所在班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后,报学生处提交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安徽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要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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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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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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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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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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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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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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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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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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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