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院办〔2019〕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铜陵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铜陵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无力全部支付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随录取通知书寄送、校园公告、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铜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本办法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客观公正地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等方式认真审核班级评议结果,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五)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二级学院认定结果及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作出认定决定。
(六)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及时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学生信息进行跟踪维护。
第五章 相关责任与检查监督
第十条 加强信息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及时核实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一条 加强政策宣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加强诚信教育。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检查监督。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但在进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期间以及各项资助措施执行期间,不得临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四条 强化责任落实。学校建立健全认定工作问责机制,确定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职责,将各级单位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承担认定工作监督责任;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是学院和班级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承担认定工作主体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院学〔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铜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附件1: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0XX-20XX学年)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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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人口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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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通讯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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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家长(或监护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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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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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群体 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事: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况: 。 其他情况: 。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 (或监护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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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 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4. 已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与学籍数据比对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无需填写此表。
附件2:
铜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20XX ——20XX 学年)
姓 名 |
| 性 别 |
| 所在学院 |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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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 |||||||
评议小组 认定理由 |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