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发布时间:2023-06-30浏览次数:248

铜陵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号)、《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工委〔20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传承沈浩精神,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

5、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6、章程修改程序;

7、变更、终止程序;

8、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成立材料包括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学生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向校团委学生社团部提出申请;学生社团部自收到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宣布成立之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会员数量与构成、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学年活动清单及工作总结、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学生社团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分别向学生社团部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利于学生社团部更好地掌握情况,凡逾期不办理的,提出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年审合格方可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学工部批准。原则上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会员,未经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工部牵头,校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保卫、财务等相关部门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团学工作的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学工部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责成校团委在党委学工部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学生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正确发展方向,加强会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日常管理,参加相关活动,开展骨干培训,定期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党委学工部报告。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学生社团发展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配强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党委学工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优先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校团委在党委学工部指导下,加强对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育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待遇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算认定,给予相应报酬,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会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会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每个学生社团原则上会员规模不超过1000人,促进精品特色发展。

学生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并承担相应义务;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会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问题。

学生社团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定期进行注册;

(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十八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制度。会员人数在200人以内的,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40%,但最多不超过200人。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

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修订社团章程;

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应到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报学生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在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指导下,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一般兼任学生社团会长。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临时团支部可以申请参加团系统的各项创优争先活动。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负责人由校团委会同业务指导单位在党委学工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职务的或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组织带领社团开展活动不当,引起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的,应当由学生社团部提出,经校团委审核,报请党委学工部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规范学生社团内部运行。可根据学生社团性质和宗旨,设置内部部门,一般设秘书部、宣传部、实践策划部等,且部门总数不超过6个。每个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3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生社团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学生社团发展服务,为会员成长助力,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任期届满的负责人须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填写离任交接单,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社团章程广泛开展活动。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学生社团部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倡导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活动须经集体研究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部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制定学年工作计划和活动规划,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指导、审核,并报经学生社团部同意后报校团委备案。学校通过“第二课堂”信息管理系统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初,学生社团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渠道、统一规范组织招新,严禁违反学校规定招新。招新后,通过“第二课堂”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会员,学生社团部统一进行会员认证。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每学期面向全体会员,举办符合学生社团宗旨的活动不少于1次。业务指导单位每年根据考核情况择优推荐12项精品活动,通过校团委学生社团部审核后,纳入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学年规划,活动参与对象为全体在校学生,会员参与可认证学分,非会员参与不予认证学分。活动结束后1周内,须在“第二课堂”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学分认证结果。未纳入学分规划的活动和非会员一般不得认证学分。鼓励承办学校、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实行申报制度。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应当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部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安全工作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并填写《铜陵学院学生社团重大活动审批表》(含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审核,填写《铜陵学院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表》,安全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校团委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应当事先向学生社团部提交学生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生社团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及其会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和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学生社团邀请校内人员开展活动的,由学生社团部批准;邀请校外人士或者与校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的,由学生社团部初审后,报校团委和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凡跨校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或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活动,或邀请境外人员、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经校团委初审、校党委审查后,提前30个工作日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团省委备案。涉外活动并报省外事办备案。

对已经获得审批的人文社科类活动,学生社团部要认真组织,指派专人履行现场管理责任,并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

第三十条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会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控制经费来源,严防接受境外资助,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将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图片资料交学生社团部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生社团部。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海报张贴、宣传报道、刊物出版实行审批制度。张贴海报、悬挂横幅,须填写《铜陵学院学生文体活动海报张贴或横幅悬挂审批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学生社团部和校团委审批,经审核,签署同意张贴(悬挂)字样后,方可在党委宣传部指定位置张贴或悬挂。

学生社团对校内外的宣传稿件(含网上发布信息)须经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审定,签署属实,同意报道(发布)字样后方可报道。

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创办内部交流刊物,不得自行建立网站(主页),开设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由业务指导单位按照有关网络新媒体平台、校内报刊的管理规定在党委宣传部注册登记,并报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刊载、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生社团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刊物和网站作出停止、整改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规范学生社团文化标识制作、管理。学生社团经批准可以制作本学生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但须由学生社团部统一审批、监督其使用。学生社团自制印章无效且违法。对校内外的工作联系,经书面请示有关部门同意后,用校团委或学生社团部印鉴以示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实行星级评定管理模式,一般每年11月月评估认定一次。在年度审核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该年度学生社团总数确定各星级社团数量,其中五星级占总数15%、四星级和三星级各占总数25%,新成立未满一年的为一星级,剩余均为二星级。对评定为四星级以上的,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部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和优秀学生社团会员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三十七条 党委学工部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及其会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坚决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变更、整顿、解散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学生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学生社团部核准,学生社团的变更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细则规定、学生社团部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会员盗用学生社团名义私自开展活动的;

(六)年审评定不合格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部核实报校团委研究后,有权将其解散:

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有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整顿的情形,经学生社团部质询后仍无故拖沓的;

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会员人数达不到20人的;

出现安全责任、意识形态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学生社团合并、分立的;

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部会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其进行财物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校团委提交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注销登记表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立德树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分管团学工作的领导分工负责学生社团工作。业务指导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工部牵头,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宣传、人事、教务、保卫、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机制。党委学工部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规划,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四十五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社团部领导管理。

学生社团部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做好学生社团意识形态工作,确保阵地可管可控;

(五)对学生社团年度活动经费进行预算和管理;

(六)对学生社团物资进行采购和管理;

(七)做好学生社团宣传工作,促进健康向上;

(八)做好学生社团活动管理,提升活动质量;

(九)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保持和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的联系,及时反馈信息;

(十二)做好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起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会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四十七条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院办(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