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 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发布时间:2023-06-30浏览次数:312

铜陵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

评选办法(修订)

(院青〔201716号附件1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由团委统一部署,各学院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团总支坚持原则,按照标准,认真开展评选活动。

一、优秀团员评选规定

(一)评选办法及指标:

1.优秀团员每学年评选一次,各班级团支部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坚持评选标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团总支团员总数5%的比例(四舍五入,下同),其中先进团总支5.5%的比例,分别切块给各学院团总支进行分配、评选。由学院团总支初审,经学院党总支同意后,报团委审定。

2.校、院两级团学干部可适当增加推荐名额,具体数量由团委根据年度工作总体情况,在部署评优工作时予以研究、明确。

3.在文体、学术科技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省及其以上表彰,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论文)的团员,若符合评选的条件的,其评选不受指标限制;其他有突出事迹的,经共青团组织研究,可以直接授予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积极要求进步,政治素质优良,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发挥团员模范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在班级学生数前3/5之列或获得等级奖学金);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填写了《铜陵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及撰写了调查报告、论文或心得体会;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爱护集体。

5.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等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载内容全年不少于八项记录,其中至少参加过一项文体比赛活动,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5之列;

6.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被评为合格团员。

二、优秀团干评选规定

(一)评选方法及指标

1优秀团干每学年评选一次,各班级团支部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坚持评选标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团总支按“3/团支部×支部数×40%”的指标进行评选,其中先进团总支3/团支部×支部数×50%推报。经学院团总支审批,学院党总支同意、备案后,报团委审定。

2.校、院两级共青团干部依据《铜陵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有关规定进行评选。

3.在学校认定的C类及以上竞赛中获奖的,或在公开出版的四类及以上刊物(刊物级别由科研处认定)上发表学术性文章(论文)的学生参加评选,若符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的,其评选不受指标限制。若该班级有两名及以上学生获得表彰,学生所在班级参加先进班集体评选,若符合评选条件,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二)评选条件

1.担任团小组以及以上团内职务,具备优秀团员评选的基本条件;

2.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努力工作,具有实绩;

3.在团员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作用;

4.工作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德才兼备;

5.一年级,所在支部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团员人数不低于支部人数的90%

6.《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登记内容全年不少于八项。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规定

(一)评选办法及指标

1优秀青年志愿者每学年评选一次,各班级团支部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坚持评选标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1名指标向学院团总支申报,再由学院团总推荐并附先进事迹材料,经学院党总支同意后,报团委审定。

2.校、院两级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可适当增加推荐名额,具体名额由团委根据年度工作总体情况,在部署评优工作时予以研究、明确。

3.参加志愿服务,有突出成绩,有社会影响,其先进事迹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的,团委可直接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或参加评选不占学院指标。

4.一年内参加无偿献血2次、或二年内参加无偿献血达到3次的,由各学院团总支负责整理有关材料报团委审核,经团委确认后可直接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不占学院指标。

(二)评选条件

热心社会实践和公益事业,有一定的专长和技能,加入了青年志愿者组织(为注册会员),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典型事迹,无违法违纪处理记录。

四、其他奖项评选规定

1优秀团小组长:为加强团小组建设,规定团小组长享受团干待遇,参优秀团干评选;同时,每一个团支部一般可评选优秀团小组长一名。

2.单项奖:为鼓励学生拓展自身素质,各学院可申报以下单项奖项(每个单项限报一人):1.学术科技奖,2.自强自立奖,3.全面成才奖,4.社会活动奖,5.各学院根据实际自行设立的奖项(不超过2项)。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每年·前召开全校性的表彰大会,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