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
(节选学生部分)
(院发〔20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包括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等涉及师生人身与财物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成立“铜陵学院平安建设(综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学校平安建设(综治)领导小组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略)单位组成。
第六条 学校平安建设(综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平安建设(综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负责学校平安建设(综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立维稳专项工作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专项工作组、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组、消防安全专项工作组、交通安全专项工作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项工作组等六个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管理处处长兼任。
学校平安建设(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略)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教职工、学生、青年志愿者活动及校园文化活动安全,由工会、学生处、团委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师生活动方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活动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二级学院开展师生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制定和审定各类活动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组织开展或督促学院开展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开展的师生活动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本学院师生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学院师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师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师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建立本学院师生活动安全责任制;负责按照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报告本学院组织的各类师生活动。
其他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师生活动的安全工作,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安全,由总务处归口管理。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安全教育,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与安全教育。
总务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检查,监督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和督促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监督检查物业公司各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从业人员健康、从业条件管理情况。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本学院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具体落实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第四章 奖惩机制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投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坚持“一票否决制”;学校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职工晋升评优、单位评优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单位接报后要迅速按照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并及时向学校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漏报或迟报、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平安建设(综治)领导小组根据安全事故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和组成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明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等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和整改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平安建设(综治)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平安建设(综治)领导小组将根据安全事故性质、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以及后果影响程度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处理建议报学校批准,并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或协助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方式为: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处分。其中,对履职不力导致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员,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员,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和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