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节选学生部分)
(院办〔2016〕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铜陵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学校和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部门、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单位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全面落实《办法》的基础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办法》及本细则中“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对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的人,一般为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组织和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一般为部门的分管负责人。
第八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
(三)不在公共场合和寝室进行危及消防安全的活动;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服从消防监督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重点部门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部门领导、教职工或学生组成。志愿消防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灭火常识学习和培训,提高灭火技能;
(二)协助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应急疏散、灭火演练;
(三)平时做好应对火灾的各项准备;
(四)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秩序;
(五)爱护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保证完好有效;
(六)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签订消防责任书的部门外,还应包括下列部门:
(一)国资处负责与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业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其他校内合作经营、勤工俭学网点由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各部门每年要与所管辖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各部门与学校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报校安全管理处消防科备案;各部门与所辖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与本部门消防档案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责任书签订”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部门应贯彻执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部门责任人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责任制;
(三)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四)部门应落实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频次;
(五)部门应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灭火、疏散演练等各项活动;
(六)部门对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的具体要求;
(七)部门对未履行职责和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部门(部位)确定的原则是: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的部门(部位)。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宿舍内严禁用蜡烛照明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有明火的器具;
(二)宿舍内除按设计使用功能配置的电气设施和学习用电脑、台灯、饮水机、手机充电器外,严禁私自使用其它电热器具;
(三)宿舍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宿舍内的电气线路;
(四)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
(五)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宿舍区域内严禁焚烧废弃物;
(七)宿舍内严禁吸烟;
(八)宿舍内严禁占用、堵塞、锁闭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九)宿舍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擅自使用、挪动、遮挡、损坏;
(十)宿舍内要做到“人走电断”,无人情况下要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开关。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当事人不明确的由管理部门负责赔偿,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和承办方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活动前举办部门应请相关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存在消防隐患和不能及时整改的,不得举办活动;
(四)任何部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擅自举办的主办、承办部门承担全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电部门和个人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安装、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二)使用临时电气设备、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后及时拆除;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和保险装置,禁止电气设备、线路超负荷运行;
(四)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敷设、维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五)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六)办公室、教室用电必须做到人走灯灭,严禁在教室和办公室使用电炉、微波炉等家用电器;
(七)爱护学校用电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变电气线路,故意损坏电器设施。
第二十四条用火管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使用固定火源的部门(部位)要到校安全管理处消防科登记备案,注明火源的地点、使用性质、安全责任人;
(二)校园内临时使用明火的部门,外来在校内施工的部门,应当在3日前到校安全管理处消防科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使用明火的部门,对施工的区域要进行防火分隔,清除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
(四)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校内及各楼舍内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明火为内容的各种活动;
(六)大风天室外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第三十条 火灾与火灾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火灾发生时,事发部门应立即启动消防灭火、疏散预案,迅速报警并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接警后的相关部门和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展开人员疏散和救护工作,协调灭火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支援灭火;
(三)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起火部门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四)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五)处理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一般火灾事故由校安全管理处消防科根据火灾事故原因、责任,依照公安消防机构事故鉴定结论和《办法》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宣传教育内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本部门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
(二)宣传教育要坚持“三个结合”(定期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遍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开展活动相结合);
(三)宣传教育要突出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两个重点;
(四)各部门结合岗位特点,组织好上岗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章 消防检查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次数,要加强对校卫生所、学生宿舍、计算机房、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废弃建筑等部位夜间防火巡查的频次,安全管理处消防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第六章 隐患整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逐一登记备案,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存在隐患的部门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有效整改。
第五十四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电气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校安全管理处通知有关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违反安全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校安全管理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必须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若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行政处分依据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铜陵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和《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确定。
第六十二条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成绩显著的;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及时组织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四)及时发现火险,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五)奋力灭火和救援,为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七)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做出突出成绩的;
(八)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铜陵学院消防安全专项工作组(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