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发布时间:2023-06-30浏览次数:312

铜陵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节选学生部分)

(院办〔2018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学习、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学校翠湖校区、育秀校区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出入的行人。凡进入校园,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校办公室、监审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国资处、总务处(基建办)、安全管理处、工会、团委、各学院党总支、校学生会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门禁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交通智能卡管理。采用车牌识别和RFID卡识别两种方式,一车一卡,非本车使用无效。其具体管理执行《铜陵学院校园智能交通门禁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校内道路及交通标志管理

第九条  爱护校内交通标志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十条  为确保校内道路畅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占道经营、堆放物品、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等占用路面、阻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低于5米。

第五章  机动车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以下车辆未经安全管理处批准,禁止进入校园。

1、出租车;

2、无正当事由的校外机动车辆;

3、无牌照或非法拼装的摩托车、燃油助力车;

4、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5、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

6、畜力车、三轮车、板车、双人或多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7、《铜陵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及铜陵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第十四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接受门卫询查,服从门卫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须由相关部门开具有效物品放行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单位盖章、签字,经门卫核查后予以放行。无有效证明的物品,将不予放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坚持行人优先原则,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严禁在人流高峰期与行人抢路行驶。

第十六条  校园教学区域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超速超载驾驶。

第十七条  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行驶;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六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校安全管理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未经批准在学校划定的机动车位上停放非机动车或堆放物品、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校安全管理处将予以清理,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校园内停车位为不固定车位。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自行选择停放。

第二十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确保停车入位,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和师生行走。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校安全管理处可协助车主办理报案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取校园停车费仅为车辆停车占地费用,不承担看管义务,如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任何损失,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学生公寓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校大门附近及其他未划定机动车停车位的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  停放机动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校内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骑车追逐、骑快车、曲折竞驶、酒后骑车;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他车辆行驶;拐弯时应当伸手示意,不得抢行猛拐;要主动礼让、避让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行。

第二十七条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等应在学校指定停车区域有序停放,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以上车辆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位,严禁停放在公寓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楼内或门口处,影响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条  校安全管理处不定期对校园内破旧自行车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和处理方式及时公告,公告后无人认领的予以清理,总务处协助清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人应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上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多人并排行走、围堆谈话、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随意穿行,低头玩手机,要注意避让车辆。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须服从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交通标识行驶和停放。所有违章车辆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一次,给予警告,张贴告知条并书面告知所在部门予以警示;

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安全管理处锁定车辆,由车辆使用人本人填写保证书后,安全管理处解除锁定;

第三次,注销其智能卡用户,全校通告,进出校园按收费车辆管理;

三次以上违章的车辆,将列入黑名单,拒绝进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安全管理处直接注销权限;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登记的;

2、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管理,冲撞管理人员或大门的;

3、私自转借、盗用智能卡给其他车辆所有人使用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规定,情形恶劣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章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公告后60日内提出申请复议。复议提交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轻微的,双方友好协商或安全管理处协助调解处理;无法调解的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交通安全专项工作组研究决定。